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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時間,休息,休假

 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,正常工作時間,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。 所以很常見的工時八點上班,十二點下班,休息一小時,下午一點上班,五點下班。 或是八點半上班,十二點半下班,休息一小時,下午一點半上班,五點半下班。 因為法條上寫的是 不得超過 ,所以規定的是最低標準,優於這標準可以。